煤矿防治水规定(10)

2017-07-05 18:49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置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置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日;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采矿工程。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如果地面出现裂缝、塌陷,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经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的,应当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置、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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