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5)

2017-07-05 18:49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者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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