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8)

2017-07-05 18:49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 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八十四条 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八十五条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第八十七条 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六。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九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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