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百问百答(3)

2017-09-14 14:38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66.一氧化碳(CO):无色、无嗅、无刺激性气体。密度为空气的0.968倍,不溶于水,但可溶于氨水、乙醇、苯和醋酸。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一氧化碳被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生成碳氧血红蛋白。碳

  66.一氧化碳(CO):无色、无嗅、无刺激性气体。密度为空气的0.968倍,不溶于水,但可溶于氨水、乙醇、苯和醋酸。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一氧化碳被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生成碳氧血红蛋白。碳氧血红蛋白无携氧能力,又不易解离,造成全身各组织缺氧。

  67.氰化氢(HCN):无色、具有苦杏仁味的气体,密度为空气的0.94倍,熔点-13.4℃,沸点26℃。溶于水、乙醇和乙醚。溶于水生成为易挥发的氢氰酸。氰化氢与体内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三价铁离子有很强的亲和力,与之牢固结合后,酶失去活性,阻碍生物氧化过程,使组织细胞不能利用氧,造成内窒息。

  68.硫化氢(H2S):无色、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密度为空气的1.19倍,沸点-61.8℃。溶于水、乙醇、甘油、石油溶剂。

       69.灭火的基本方法:

  一、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灭火剂在灭火过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这种方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

  二、隔离灭火法:

  将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质移开或与正在燃烧的物质隔离,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具体方法有:

  1、将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毗连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三、窒息灭火法:

  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气体等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具体方法是: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将不燃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

  70.名词解释

  1、违章操作: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机关指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1.劳动卫生的中心任务是,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

  72.从宏观讲,根据统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主要的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73.安全检查的类型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后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

  74.周恩来同志于l957年提出了“安全第一”的口号。

  75.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6.特种作业人员应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77.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

  78.复审年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员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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