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

2017-07-08 10:29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湖北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根据《省安

湖北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17〕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地纳入住建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及安拆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领域所涉及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排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临边洞口、施工用电、建筑机械、临建设施、施工围挡等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
  (三)人员违规违章。排查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及施工现场人员教育培训、实名制管理的隐患。
  (四)其他。排查施工现场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以及施工现场不落实特殊时段安全生产要求。
  各地住建管理部门、各企业及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督促企业落实排查治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层面、项目层面各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上报。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登记隐患的发现、治理、消除等相关信息。
  (二)健全隐患治理检查督办制度。各地住建部门应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制度、隐患统计和报送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建筑企业自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各地住建部门应建立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实行登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三)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住建部门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要求,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接到工程项目报告或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需要省厅挂牌督办的项目随时上报。
  四、信息统计和上报
  (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收集汇总。各地住建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项目上报隐患、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隐患、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销号、处罚处置情况,每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报送流程。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区域内建筑施工隐患及处罚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市(州)住建部门;各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汇总市本级及辖区各级住建部门报送的隐患和处罚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省厅安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厅将定期公布各地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报送时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各市(州)。各市(州)住建部门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将本地区上个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省厅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要安排专人负责隐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建立隐患的登记、治理和销号等信息台帐和相关资料档案。对不报送数据、瞒报漏报数据或者隐患排查整治执行不力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实行闭环管理。各级住建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整改、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防治隐患死灰复燃,遏制类似隐患反复发生。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本地的隐患发生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和事故发生规律,对发现隐患数量多、频次高的地区、企业和部位、环节,实行精准督查、专项督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制定应对策略,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六、其他事项
  本年度隐患统计和报送工作从2017年7月份开始。7月15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将隐患排查联系人员及上半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给厅安办。7月份以后,每个月的上报时间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刘红
  联系电话:027-67120972、027-67120970(传真)
  邮    箱:372056656@qq.com
    隐患排查QQ群:433529620

附件:1、隐患排查信息上报联系人信息表
        2、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罚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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