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3)

2017-07-08 11:55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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