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4)

2017-07-08 11:54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七十六条井场钻台前方10 米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

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七十六条井场钻台前方10 米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七十七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必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当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七十八条 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十九条摆放测井设备应当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应当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
当钻井井口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停止测井作业。
第八十条 测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时,应当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或者其他仪器时,应当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
仪器开机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十一条下井仪器应当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
第八十二条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当避免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工作人员应当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缆。
第八十三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当均匀,不得超过4000米/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
第八十四条 下井仪器遇阻时,操作人员应当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
第八十五条下井仪器遇卡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当迅速研究具体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
第八十七条仪器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第八十八条夜间施工时,井场应当保障照明良好。
第八十九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煤层气企业应当暂停测井作业。如正在测井作业,应当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第九十条 测井作业时,井内产出硫化氢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一条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
施工区应当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当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丢失措施。
第九十二条 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当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当标示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九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九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被确认为放射损伤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测井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
第九十六条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当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失败的,应当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九十八条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九十九条射孔作业前应当通井。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条 煤层气企业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当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应当在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者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当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检测雷管时,检测人员应当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70米时方可接通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施工人员应当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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